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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

发展混合所有制复杂性不可低估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金碚 时间:2015/3/30 16:09:55 浏览:

近年来,各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取得了明显成效,这应充分肯定。但一些地方盲目贪快、急于求成,甚至以制订时间表和考核指标的方式强力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这就把问题看简单了,是不可取的。


实际上,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已进行多年,现实中已存在不少各种形式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其中,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后股票上市,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积极探索和较规范形式之一。新形势下,继续深化改革,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保持国有经济控制力,同时可以对非公有制企业开放更多产业领域,促进所有制结构进一步优化,增强我国经济国际竞争力。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希望获得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优势互补和劣势消减的效果。实践中,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高度依赖于制度设计、管理能力和运作技巧。一般来说,如果主要是在资本层面进行不同所有制性质的股权混合,问题相对简单;但如果深入到微观主体的制度构建和公司治理关系,即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组织架构并实现机制磨合,问题就非常复杂,因为不同所有制有不同的制度逻辑、行为特征、企业文化和实质利益关系。实现有效的制度衔接、行为规范和文化融合是难度很大的系统工程,实质利益关系的规范是尤其复杂的问题。所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应注重积累实践经验,稳妥推进,切不可以为只要有一个理论构想就可以取得理想效果。


关于制度逻辑。在企业制度的根本利益关系上,企业是虚拟利益主体,自然人才是实质利益主体,公有制同非公有制具有非常不同的实质利益主体结构。国有企业在产权关系上同其终极所有者(全民)距离较远,而且“全民”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自然人,只是利益主体的集合体。私营企业则同其实质利益主体关系紧密,即使成为公众公司(实行股份制,直至股票公开上市),或者因所谓“经理革命”而产生内部人控制现象,其产权利益也直接表现为自然人的实质利益。公有产权同非公有产权的混合,实际上就是要完成虚拟利益主体同实质利益主体的有机结合。机械式拼凑在一起是难以达到理想效果的,这就需要精心进行制度设计,构建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


关于行为规范。对于私营企业,可以追究其所有者(自然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责任;而对于公有企业(国有企业),最多只能追究到企业管理者责任,无法追究产权关系上实质利益主体的行为责任。因此,国有经济与私营经济具体行为人的身份性质和行为特征有很大差别。当他们同在一个企业中时,如何协调各种行为关系,使企业具有更强竞争力,是一个高难度的公司治理和管理实践问题,其中还要避免出现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人同私营企业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不当利益交换现象。所以,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必须有明确的行为规范,以形成有效的制度秩序。


关于企业文化。不同企业文化的融合,是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又一实践难题。如果企业文化同管理规则不相容,不同所有制经济的混合就可能遭遇很大阻碍,影响企业运行和竞争力提高。所以,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必须进行企业文化塑造,而这需要有一个称职尽责的企业管理团队。如何组建或形成这样的团队,是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能否取得预期效果的关键之一。


关于企业类型。将企业分为国有、集体、私营等类型只是抽象归类,其实同类企业中各企业之间的差别非常大,甚至可能比这三类企业之间的差别更大。例如,同样是国有企业,有的市场化程度很高,有的则垄断性和行政化程度很高;有的完全自负盈亏,具有硬预算约束,有的则可依赖政府,维持软预算约束。私营企业也千差万别,其中不乏垄断性或具有政府“背景”的企业。所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没有一种模式可以适用于所有企业,必须具体问题具体解决,对行业和企业进行合理分类、分别处置。


“魔鬼在细节之中”。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必须精心设计、精细操作,其中包括法规细则、政策规定、财务审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各方面的配套措施。应坚持让实践检验各种改革尝试,避免发生脱轨失序现象甚至留下腐败空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