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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意见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我区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 时间:2014/11/20 16:07:15 浏览: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精神,为全面深化我区国资国企改革,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全会的部署,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和问题导向,以国有企业分类监管、政企分开和优化国资监管方式为突破口,推进我区国资监管体制改革,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整合与转型升级、提升国有企业开放合作能力与水平为重点,全面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两个建成”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2.基本原则


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发展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和问题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尊重市场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促进国资国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好地融合。以解决国有企业的突出问题为导向,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不断加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提升国资国企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和事企分开。自治区党政机关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国资监管机构对国有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坚持依法依规、分类推进。国资国企改革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拓创新,积极稳妥。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资监管机构要根据国有企业的不同功能定位,分类推进改革。


坚持开放合作。国有企业要充分利用我区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政策优势,在各种开放开发平台建设中发挥骨干和引领作用,积极实施“走出去”“引进来”发展战略,不断提升开放合作的能力和水平。


3.总体目标


从2014年起,全面启动新一轮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工作,用6年左右的时间,扎实推进,创新突破,2020年我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得到较大提升。


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提高国资监管效能。以管资本为主对不同国有企业实施分类监管。除国资监管机构外,其他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与所属企业彻底脱钩。改组或组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2020年前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提高到30%。


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优化国有企业股权结构,推动国有企业上市和股权运作,提高国有资产证券化水平,2020年前自治区本级各集团公司力争拥有1家以上上市公司,各市结合实际确定国有企业上市目标。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项目投资,鼓励国有资本投资非国有企业。2015年前整合各类产权交易机构,构筑全区统一的产权市场。


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更好服务于全区发展大局。推动国有资本集中到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产业、能源、资源、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民生保障等领域,产业集中度达到80%左右。立足调结构、转方式,不断增强国有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实现转型升级。


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更加市场化的运营机制。全面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规范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建设,形成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加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去行政化和市场化选聘工作力度,完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深化内部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加快国资国企重组整合,提高综合竞争力。加快国有企业内外资源整合,实施开放性市场化重组。2017年前自治区本级国资监管机构直接监管的集团公司重组整合至20户左右,各市结合实际确定国有企业重组整合目标。2020年前全区打造20户营业收入过百亿的优势国有企业,打造3-5户营业收入过千亿的强优国有企业。


扩大开放合作,提高对外发展水平。积极实施“走出去”“引进来”战略,支持引导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各类开放开发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骨干和引领作用。2020年前培育3-5户跨国经营的大型国有企业。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完善国资监管体制


4.对国有企业实施分类监管


根据不同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地位作用,将我区国有企业分成竞争类企业、公益类企业和功能类企业。竞争类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主,兼顾社会效益,目标是成为国内行业中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企业,主要涉及生产制造、工程建设、商贸物流、金融服务、房地产和旅游等企业。


公益类企业,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确保社会正常运行和稳定、保障民生为主,突出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主要涉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市政管网、公用资源运营、重要商品和战略物资储备等企业。


功能类企业,以实现战略目标、完成政府重大专项任务和保障经济安全稳定运行为主,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主要涉及各类投融资平台、重要资源开发、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企业。


对跨类经营的综合性企业,要完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实施差异化管理,实现内部各业务板块有效分离、独立运作、独立核算、分类考核,要根据实际,及时动态调整企业分类。


国有文化类企业的改革按照中央有关部署和要求进行。


5.全面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和事企分开,实行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


政府部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促进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国资监管机构统一的监管制度和委托要求对所属企业实施委托监管;在国资监管机构的指导下,采取有效措施,通过移交国资监管机构管理、重组整合、下放属地、改制、依法退出等方式完成与受托企业彻底脱钩。建立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制度,国资监管机构对国有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不断增强国资监管的系统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政企分开后,除国资监管机构外,其它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出资新设国有企业,不再直接管理国有企业。加强市、县(市、区)国资监管工作,健全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构建全区国资统一监管格局。


6.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主体


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组或组建若干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增强资源整合和产业聚集功能。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由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国资监管机构授权负责国有资本投资和运营,落实政府重大专项任务和战略性目标,强化产业聚集和资源整合,培育和打造优势支柱产业。


7.优化国资监管的方式方法


国资监管机构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的要求,完善机构职能,实施有效监管。依法制定或参与制定公司章程,使之成为企业治理的重要依据。加强国有企业战略规划、发展目标、布局结构、公司治理、考核分配和风险控制等管理,构建科学合理的国资监管体系。国资监管机构要建立完善出资人核准、备案制度,不干预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核准、备案事项不再纳入政府行政审批事项范围。


8.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逐步完善国有经济经营预算制度。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推进企业改革、规划布局、结构调整、科技创新、转型升级和化解历史负担中的引领作用,支持国有企业做强做优,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完成战略任务、保障和改善民生奠定坚实基础。统筹考虑发展与民生的关系,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9.优化国有企业股权结构


根据不同企业的功能定位,结合企业实际确定适当的国有股权比例,优化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竞争类企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国有资本保持控股;其它竞争类企业国有资本可以相对控股,或者根据市场竞争、运营质量和发展情况实行参股或有序退出。公益类和功能类企业,国有资本保持独资或控股。跨类经营的综合性企业,按照分类实行不同的股权结构。


10.推进企业上市和加强上市公司股权运作


加大推进国有企业上市工作力度,动态调整国有上市后备企业,推动国有企业特别是竞争类企业通过首发、借壳、分拆等方式实现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具备条件的实现整体上市。国有上市公司要利用上市公司平台加强资本运营,实现产品经营与资本运营“双轮驱动”,在保持国有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合理控股比例的前提下,积极运用增减持股份、增发配股、可转债等多种手段,提高企业融资能力。集团公司要整合内外部优质资产,通过增发配股、资产置换、收购等方式将优质资产注入控股上市公司,实现核心业务资产整体上市。


资产质量较差、主营业务不突出、盈利能力不佳的上市公司,要加大资产、业务重组和债务处置力度,提升经营业绩。积极推动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到新三板等挂牌交易,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提高我区国有资产证券化水平。


11.构筑全区统一的产权市场


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整合各类产权交易机构,构筑全区统一的产权市场,建立区域性股权交易机构,为促进我区多种所有制经济相互融合和发展提供服务平台。


12.引入非国有资本和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项目投资


鼓励支持非国有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参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参与国有企业项目投资。积极引入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整合和国际并购,共同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积极引入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和社保基金等社会资本参与我区重点工程项目投资。推进国有资本与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机构资本设立我区股权投资基金。


13.鼓励国有资本投资非国有企业,允许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


鼓励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通过证券市场、产权市场和债券市场,对具有发展潜力、成长性较好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鼓励国有企业围绕产业链和价值链,通过参股、联合投资、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国有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国有企业通过重组整合、战略合作等方式,与业务类似、板块相同的非国有企业合作,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允许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个人以直接出资入股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持股。建立健全员工持股有序进入、转让和退出机制。严防关联交易中的利益输送行为。


(三)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


14.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


国有资本要围绕我区“两个建成”目标,立足于构建“14+10”现代产业体系,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更多投向我区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产业、能源、资源、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民生保障等领域,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经济安全。支持和引导主业不突出、不具备优势的国有企业重组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转让产权或依法退出。


15.推动国有企业转型升级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支持国有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支持传统制造业企业优化升级,向价值链高端、产业链高端发展,提升综合素质和竞争优势。加大节能减排力度,推动淘汰落后产能,大力发展绿色经济。推进国有企业转变经营模式,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增强盈利能力。加大技术研发、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自主创新和投入力度,竞争类的大中型企业要逐步提高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增强企业研发能力。支持国有企业主动承接国家和自治区重大专项、科技计划、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产业化项目,收购创新资源和境外研发中心,支持服务业企业加快模式创新和业态转型。


(四)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16.全面推行公司制改革和规范董事会建设


各级国有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全面推行公司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公司制国有企业要规范董事会建设,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实施外部董事制度,竞争类企业外部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所占比例原则上超过半数,公益类和功能类企业结合企业实际按适当比例配备外部董事。落实董事会行使投资决策、选聘经理层、业绩考核、薪酬管理等职权。加强对董事会和董事的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重大事项专项考核。对国有相对控股、参股企业派出国有产权(股权)代表。


17.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


推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专业化、去行政化,对不同类别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实施不同的管理模式,形成以选聘制、任期制为主要方式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公益类和功能类区直国有企业由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国资监管机构按职责权限分别管理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等正职领导人员,其他领导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管理。竞争类区直国有企业,要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由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国资监管机构按职责权限任免党委(党组)书记、提名董事长人选,其他领导人员及产权代表(包括董事、监事)逐步实行聘任制。建立职业化、专业化的职业经理人和产权代表制度,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并通过市场化模式选聘职业经理人。推行领导人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以业绩考核为导向,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


18.加强监事会建设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外派监事会制度,逐步实现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全覆盖。进一步完善监事会当期监督制度,加强对企业重大决策、经营管理风险、企业负责人履职行为的监督,强化监事会监督检查的独立性、针对性、时效性、权威性和成果运用。


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监事会制度建设,构建母子公司监事会上下联动机制。加强和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上市公司国有资本、国有企业境外资产的监事会工作。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指导。


19.完善收入分配和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实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收入与选任方式、企业类别、企业效益相匹配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组织任命和提名的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薪酬以员工平均收入为基数实行限高。市场化聘用的企业领导人员以市场化薪酬为基础,根据经营绩效、风险和责任确定与市场接轨的合理薪酬。


竞争类企业,领导人员薪酬与经营业绩挂钩,推进职业经理人薪酬与市场接轨,实施期股期权、岗位分红、激励基金等中长期激励。公益类和功能类企业,实施目标管理,领导人员薪酬与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与企业员工平均收入水平的倍数关系不突破一定限额,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企业类别、领导人员选用方式存在跨类情况的,根据企业类别、功能定位、市场化薪酬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


合理确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严格规范业务支出,严肃财经纪律,健全与长效激励相配套的财务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


20.深化国有企业内部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规范国有企业用工管理。依法建立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机制。创新和谐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支持以工资协商为重点的集体合同制度,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推动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向创造价值的员工倾斜。逐步建立反映劳动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市场化员工收入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


(五)加快国有企业重组整合


21.推动国有企业内部资源整合


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剥离与主业关联度不大的辅业资产,盘活闲置资产,清理整合三级以下企业,提高产品和产业集中度,把企业优质资源集中到主业发展上。


22.推进国有企业外部资源整合和开放性市场化重组


推动国有企业之间重组整合,对产业相近、行业相关或处于产业链上下游的企业,通过多种方式进行重组整合,优化国有企业资源配置。支持优势企业跨国界、跨地区、跨所有制、跨企业集团开展开放性市场化重组联合,打造一批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


按照差异化管理的原则,竞争类企业,支持其围绕完善和提升产业链,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成为主业创新能力强、资本运作能力强、整体竞争力强的大企业集团。公益类和功能类企业,在保持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前提下,支持其重组整合外部资源,发展成为落实政府重大专项任务、服务民生、强化产业聚集、形成优势支柱产业的大企业集团。跨类经营的综合性企业,按照分类做好资源重组整合。


(六)扩大开放合作


23.积极参与开放开发平台建设


国有企业要充分利用我区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政策优势,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丝绸之路经济带、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经济合作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桂东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等开放开发平台建设中发挥骨干和引领作用,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24.积极实施“走出去”“引进来”发展战略


国有企业要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不断强化企业国际化要素资源配置、品牌和市场营销体系构建,不断提高国际化融资及经营管理水平。支持引入世界500强企业、央企、港澳台企业、民营企业进行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三、配套政策


25.制定完善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配套政策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对国资国企改革和国有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支持力度,妥善解决国有企业改革历史遗留问题,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特许经营权政策。对自治区或地市授权进行区域开发的企业,支持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一级市场整理开发权,按照政府职能和审批权限,授予公益类或功能类企业交通线路运营权、景区经营权等部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财政政策。各级财政要通过统筹国有企业资产及财政性资金,支持企业实施改革和重组整合。建立公益类和功能类企业科学合理的资本金及资产注入、亏损弥补等补偿机制。公益类和功能类企业按规定减免的税费经批准后可转作国有资本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制定完善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上市、解散、依法破产等方面涉及职工安置、经济补偿、再就业的有关政策。国有企业改制时,不再一次性提留离退休人员10年离退休金、医疗费,但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有拖欠的,应纳入改制成本,统筹考虑。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改制企业,先参加医疗保险再改制。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区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土地政策。制定完善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政策,改革后企业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可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出让、授权经营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区直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国有土地资产转让等事项,继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自治区直属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99号)规定执行。区直企业改制变现资金不够安置职工的,允许所缴属地的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先缴纳后再申请用于职工安置,企业改制变现资金支付改制成本后仍有结余的,可调剂用于其他困难国有企业职工安置。


开放合作政策。完善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支持机制,减少或简化企业出口、外汇、检疫等相关审批程序。完善支持国有企业引入世界500强企业、央企、港澳台企业、民营企业的政策,激发国有企业的活力。


国资监管政策。建立健全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度。制定完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规范董事会建设、外派监事会和组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等政策。


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支持国有企业改革重组上市的税收政策,对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出资人变更登记、增加注册资本金、股权对外投资、产权转让、无偿划转等按有关规定依法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工商政策。依法规范企业改制名称变更、优化注册登记手续等,为企业改制提供“绿色通道”。


金融政策。以财政奖励补助等方式引导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扶持力度,实行综合授信,积极开展对企业改制重组贷款业务,扩大贷款规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支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向企业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过桥贷款等融资支持,积极探索国有企业兼并重组融资新模式,完善股权投资、退出机制。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推动国资国企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在财政、职工安置、土地、开放合作、国资监管、税收、工商、金融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四、组织保障


26.加强对国资国企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组织领导,把国资国企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统一部署,抓好落实,稳步推进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各项工作。


27.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各级企业党组织要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做好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凝聚改革共识。充分调动职工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切实保障职工权利。坚持标本兼治,建立完善国有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决查处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28.加强监督和指导


国资国企改革要按规定公开改革方案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职工安置等重大事项,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国有企业重大改革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关系职工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改革事项,决策前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国有企业监事会、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规范有序推进。对不按国家规定实施操作,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的贯彻意见,加强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