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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创新和管理提升

立法规范国企采购有远见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 时间:2015/1/16 14:01:24 浏览:

有媒体报道,据《2013年中国采购发展报告》,民企采购交易成本为26.5%,而国企达44.9%,为民企的170%。以上述估算的我省国企2012年2.75万亿元采购额计,要比民企多支付逾5000亿元采购成本。


据此,省民盟今年省两会期间将提交集体提案关注国企采购问题。提案指出,《政府采购法》管不着国企采购,《招标投标法》管不住不招标的国企采购行为。提案建议,广东应率先为国企采购专门立法建规。


规范国企的经营行为,特别在法律上对国企法人的行为进行约束,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本来,企业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其采购成本也是为了实现盈利最大化的目标。在保证运营质量的情况下,采购成本应是越低越好,可叹的是国企采购交易成本与民企相比,差距甚远。相较于民企,很多国企本就具有天然的政策优势、环境优势、市场优势等,而这一系列的优势,正是因为其具有一定的公共性才获得的。但是,如此背景下,国企的采购成本,还要远远高于民企,若用市场经济的观点看来,是怎么都难以启齿的,但煌煌数据,却说明着这种不合理性,成了熟视无睹的现实。从浅层次说,高成本采购无疑是对国企利润空间的消弭;而从深层次看来,高成本的采购现象,暴露出国企经营者任意挥霍国企资源的重大漏洞。


规范国企的采购行为,既是要保护国企的资产,也是保护国企的管理干部。在广东率先提出为国企采购专门建章立法,无疑是有远见的举措。通过地方立法,对国企的采购行为实行约束,正是合乎经济和社会发展逻辑的必然。国企采购,在没有规范之前,看上去是不受市场规律约束的,但高成本的采购归根到底必然带来高价格成品销售。随着民企行业准入的不断松绑,国企能一家独市的机会也越来越少。而在市场博弈和管理调控当中,所遇到的问题必然是,一方面用低成本采购等经营手段去占据市场,而另一方则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0.23%]为他人的市场准入设置障碍。如此博弈的结果,最终将影响市场发育,束缚生产力的发展。而运用法律规范国企的采购行为,不是约束国企的市场扩张能力,相反,通过规范,把国企从高高在上的经营平台上挤兑下来,从而一方面形成更为公平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遏制有关的公共性企业通过垄断来实现其市场目标的冲动;当然,也为国企的经营管理加上一道反腐的栅栏。


国企的企业行为,随着纳税人的公共财产意识的高涨,将越来越受到关注,而规范其市场采购行为只是基础的一部分。在成熟的社会中,国企因其公有性质,必将受到更多的软硬约束,而这种约束也将令其像上市企业那样透明,从而回归到更成熟的全民所有制性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