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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章程

中国国资国企产业创新战略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为中国国资国企产业创新战略联盟(英文名称:China State-owned Industry Innovation Alliance。英文缩写:CSOIIA,以下简称“本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是在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的支持下,由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起成立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研究机构为支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致力于搭建全国性的跨部委、跨区域、跨行业、跨学科、跨所有制的高端服务平台,助力国资国企产业合作和创新发展。在开展各项活动中,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准则。联盟宗旨:凝聚、交流、服务、创新。联盟理念:整合各类优势资源,全心全意为国资国企服务。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盟住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  组织开展企业管理和产业创新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向国资委及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产业创新和发展的相关需求,提出完善政策、立法和重大改革等方面的建议;

(二)  建立产学研用一体化综合项目信息库,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技术,对信息和数据进行分析与开发,对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技术进步和产业优化升级提出建议,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三)  整合联盟会员和行业科技资源,设立产业创新奖励基金,搭建新兴产业创业创新平台,探索并适时开展科技创新奖励活动,进一步加强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信息共享,全面提升会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  充分发挥联盟在国资委系统和创新体系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和业务协同平台,为企业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创新发展提供决策研究、咨询服务和智力、资金支持;

(五)  举办不同专题、不同行业的产业创新和技术交流与研讨、论坛等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创新发展和产学研合作实践,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六)  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团体和企业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境内外的信息交流、学术研讨、项目合作及举办专题展览等活动;

(七)  探索建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加快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推进科技、管理、市场和商业模式创新,着力打造协同统一的创新支持、交流和宣传平台;

(八)  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代表处,推动与当地政府、社团、企业的联系和合作;

(九)  创办联盟网站,编辑出版企业科技创新年鉴、会刊和学术刊物、教材,开展企业创新评选活动,加强联盟活动的宣传和促进工作;

(十)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事项;

(十一)  开展符合本联盟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联盟的会员由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单位团体会员包括企业、研究机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个人会员包括专家学者、科研人员和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联盟;

(三) 在本联盟业务范围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联盟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联盟单位团体会员包括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个人会员包括常务理事会员和理事会员。

第十条 会员申请加入本联盟的程序是:

(一) 提交会员申请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享有联盟发展重大决议和事项的讨论和建议权;

(二) 参加本联盟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优先享有本联盟提供的各类资料,优先、优惠享受联盟提供的各种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咨询服务;

(四) 对联盟工作享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拥护和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和各项规定;

(二) 积极推动联盟建设,维护联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维护联盟成员共同利益,为联盟的发展和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献计献策;

(三) 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联盟会费,为联盟工作目标的实现提供所需技术、人力和物力保障;

(四) 指定专人负责与联盟秘书处联系,根据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完成联盟交办的事项;

(五) 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年会及各项业务活动;

(六) 保守联盟及成员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联盟会员退出后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联盟。联盟会员退出后其单位相关人员同时退出联盟所有机构,其所承担的职务自动免除。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联盟其他管理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其常设机构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联盟会员取消后五年内不能重新申请加入本联盟。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联盟组织机构设置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秘书处。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并决定本联盟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五)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及其常设机构秘书处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听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会员的加入和退出;

(七)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与更名;

(八)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含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九)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 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 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 决定联盟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全体理事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1/3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设立顾问委员会,作为联盟的咨询机构,成员由深谙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发展工作,并熟悉各领域情况的著名专家、学者、高级管理人员等组成,设立首席顾问一名,顾问若干名,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六条  顾问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联盟发展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联盟发展重大事项的可行性论证;参与联盟重大决策的综合分析和研究讨论;为联盟未来发展提供战略咨询和智力支持。

第二十七条  顾问、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热心本联盟的事业,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 荣誉理事长、顾问任职年龄可以超过70岁;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 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联盟的领导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不定期召集执行副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开会研究工作;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提名执行副理事长、秘书长,报理事会审议;

(五) 委托执行副理事长代理其履行职权和管理本联盟工作。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为本联盟负责人,在首席顾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受理事长委托,指导监督本团体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本联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家委员会,研究或处理专门问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社会资助和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好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自业务主管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联盟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