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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前沿

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来源:中央党校网 作者:马正武 时间:2015/1/25 20:46:18 浏览:

我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举措之后,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参与积极性很高。但是,针对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主体、领域、力度、步骤、监督等内容,各界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顾虑,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出资人担心国有资产流失,从而承担责任;其二,经营者担心出现改制风险,出现“倒后账”;其三,民间资本担心投资不受控制,资金被套。如果这些顾虑处理不好,将会引发更大的问题。


混合所有制经济并不是新题目。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这个问题,我们理解其新意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一原则在资本形态上的体现,也就是通过资本结合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促使企业所有制调整,增加活力,并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也有利于非公资本的持续稳定的发展。新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是通过市场手段解决我国现有的所有制经济矛盾的智慧之举,是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环节,也将是新一届中央国家领导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的亮点之一。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个长期、渐进的过程。我们建议,在理论层面,国家要拿出精力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深入研究,厘清理论误区,扫除理论障碍,配合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在实践层面,要着重从科学混合、规范治理、依法监督三个方面加以具体推进。


一、 科学混合是基础


企业不同资本来源的混合是混合所有制的起点。但是,只有科学的资本混合注资,混合所有制经济才能健康快速发展。这是“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基础和前提。基于此,企业现代治理才能提上日程。


(一)混合的主体


混合的主体,是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哪些主体参与”的问题,其内容有两项:一是资本混合的决定方。目前存在一种倾向就是企业自身来决定怎么混合,即由企业提出混合所有制的方案,但作为资本层面的改革,应该由出资人或股东来决定。二是资本混合的参与方。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应强调股本多元化,淡化资本的属性,给予国有资本、民间资本、甚至某些领域中的外国资本同样的待遇。


(二)混合的范围


混合的范围,是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哪些领域宜混、哪个层面宜混”的问题,既要解决“混合所有制是给国企解困的,放开的都是迫切需要资金的领域”等疑虑,也要避免出现因为混合的失误导致网络性、资产性的资源“混散了”、“混乱了”的问题。原则一:对混合所有制的领域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即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各种市场经济领域组成混合所有制经济,由法律明确规定禁止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领域。不仅要引导更多民营资本或外国资本参股公有制企业,还应鼓励国有资本参股非公有制企业。原则二:实行资本层面的混合所有制,在企业股份配置的资本层面进行混合所有,而不是企业网点等微观层面进行混合所有,保证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整体性和一致性。


(三)混合的方式


混合的方式,是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如何混合”的问题。如果混合的方式不对,可能会导致国有资本或混合后的企业法人财产“混没了”,这也是目前关于混合所有制最主要的顾虑。要把握的要点有三项:一是通过资本市场、产权市场发展混合所有制。借助资本市场、产权市场相对成熟的程序和机制,提高操作的透明度,规范混合所有制操作,更重要的是发挥资本市场和产权市场在投资者发现和价格发现过程中的作用。建议体量较大的混合所有制操作(尤其是中央企业母公司层面)采用整体上市方式,避免一对一的交易。二是重点关注操作程序、估值等。通过提高透明度、完善估值方式等,防止出现利益输送、高买低卖、内部人控制等“转移式”流失。要提高混合所有制操作的透明度,做到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资产转让评估已经较为成熟,但如何正确评估资本(股权)价值是混合所有制操作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不能简单沿用资产评估的方法。资产评估结果不是定价的唯一依据,要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适用于股权、产权不同的评估办法,比如考虑未来盈利能力的市盈率法、考虑相对行业地位的市值对标等方式,要考虑控制权溢价等问题。也要三是要有统一、明确的员工安置政策。员工安置涉及两个主要方面,一是解除身份(根据《劳动合同法》进行补偿),二是转变身份(从国企、集体企业用工变为市场用工),后者由于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显得尤为突出。同时,还涉及成本费用由谁承担、安置资金如何管理等问题。解决“人往哪去,钱从哪来”的问题,必须有统一、明确的政策,否则可能给企业估值带来较大影响,或者给职工利益带来较大的冲击,也可能由于“倒后账”(分流安置的员工由于各种原因重新向企业要求利益)将会给改革带来后遗症和巨大的成本。


二、 规范治理是关键


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仅仅是基础,在此基础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才是“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关键,是解决“谁说了算”、“混而不合”、“换汤不换药”等问题的核心。


(一)遵循商业竞争原则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在企业治理中要遵循商业竞争原则,淡化各种资本的特殊性,强调资本的共性即盈利性,实现资本层面的融合,尊重企业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推进各方融合的作用。


(二)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


淡化、消除国有出资人与企业上下级关系,形成以公司治理为主的管理渠道,真正实现法人独立财产权和授权经营。同时,在公司治理层面实现融合,尤其是董事会层面融合。引入“积极的股东”(非控股但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对公司发展提供战略支持的股东),鼓励以产业基金、机构投资等方式进行投资,考虑民营资本、机构投资者等非公资本代表进入董事会,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三)引入现代职业经理人制度


要引入以契约化、任期化为核心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发挥企业家的作用。同时,建立一个权威的社会化职业经理人评价制度,形成一个新的职业阶层,发展完善比较成熟的职业经理人市场。


三、依法监督是保障


要解决“一混就乱,一乱就管,一管就死”的问题,核心是把完善顶层设计、充分发挥各方首创积极性和完善评估问责相结合,形成依法监督的制度保障。


(一)建立依法监督的制度体系


一是“前门”的审批适度放开,事中、事后监督加强。提高监督质量,建立完善公益诉讼、后评估、持续跟踪等制度,严格执行终身责任追究和倒查机制等追责机制。二是提高透明度,混合所有制方案公示。充分利用信息化和大数据手段,交易进场透明,分类、分级信息披露,多角度、全方位公开。三是引入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强化整体评估,评估混合方案的执行情况、整体效果等内容,避免方案“形式化”、企业“空心化”。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建立细化的公司章程


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中公司章程是公司运行的法定依据,需要制定细化可操作的公司章程,明确公司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明确股东权利义务,等等。在公司章程中,在现有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允许对不同股东进行特殊约定,规范股东行为。      


(三)改变管理方式


改变管理方式,建立与以“管资本”为主相适应的制度体系,有助于出资人从资本层面推动发展混合所有制。例如,通过考核的导向作用,解决国有资本“必须控股”、追求规模和“政绩”、盈利不分红等问题,消除各种资本的顾虑。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加快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发展,防止国有资产出现“消耗式”流失。


总而言之,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应该坚持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建议针对科学混合、规范治理、依法监督这三个方面尽快制定顶层设计整体方案,制定不同领域的混合所有制发展规划,明确开放领域、方式和时间表,指定试点行业或地区,避免出现“比谁放得开,比谁让得多,比谁干得快”的问题。同时,加强舆论引导,为推动发展混合所有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作者: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马正武)